主题:  又一郡SB...

腐烂的枯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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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12002/8/19 16:52:27
据《羊城晚报》8月6日转载《兰州晨报》的消息:因被怀疑与校长有染,甘肃渭源县蒲川乡刘营村一怀有4个月身孕的女教师,竟被自己的丈夫扒光衣服,连砍78斧,残忍杀害!然而,更令人出离愤怒的是,在长达2个小时的杀戮过程中,当地派出所干警、司法局局长、乡长、学区校长、学校校长等人在现场目睹这一惨案,竟无一人上前施救!

   如此惨绝的血案在这么多公职人员面前畅行无阻地发生,简直令人难以置信!——我宁愿这是一条假新闻!——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些人是如何成为事实上的看客的。首先是学校老师不敢救,只是让学生把教室前后门顶住,以防凶手对学生下手,不过,他们及时报了警;接着是一派出所干警来到现场,听凶手说了一句“你敢进来,我马上砍死她”,便退了出来,这是不会救,不过,他赶紧给县公安局局长打了电话,请求派人救援;再就是该县司法局局长等人碰巧来检查“送法下乡”工作,干警及村民还有乡长等请这位司法局长下令组织救人,没想到这位局长大人害怕“承担不起责任”,乡长要求自己下令救人时,局长大人说:“这也不行,你没有这个权利!”这是不想救;及至县公安局长三次接到报警电话,还是说:“你们等着,我马上派人来!”这一等就等了70多分钟,人已死了,这是严重延误救人。

   这位可怜的女教师真的就这样救不了么?如果有人先用话语来稳住凶手,如果干警懂一点应变技巧,如果司法局长大人敢于承担责任,或者他不阻止别人救人,如果公安局长下令在现场的人紧急实施救助,也许结局就完全不是这个样子了!

   在这些看客当中,值得深思的是,司法局长的“没有权利”救人这一惊人之语。真是令人想不明白,救人竟然还要先看有没有“权利”,谁规定了这一条?没有!有的恐怕只是这些人可笑的职权意识。在干警、乡长、司法局长乃至公安局长的心里,救人这一职能竟然还有分工,并如此明确和严密。在他们的骨子里,大概是觉得只有公安局才有这个权利,也只有公安人员有这个职责。

   救人,与每一个人的本职工作无关。它首先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,不及时实施救助,就要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。而作为公职人员,与普通村民相比,面对类似的突发事件,他们救人的职责更是不可推卸的,不及时采取措施救人就是渎职。

   救人,还得先请示现场官职最大的人,这是看客心态的新变种。可悲的是,不论是职位低的人,还是职位高的人,都认定了这一“逻辑”。的确,现场官职最大的人,也许所担负的责任最重大,但这并不意味着,其他人救人的职责就有丝毫的减轻。也许,需要“请示”的,只是救人的方式方法,现场官职最大的人,就某一救人方案,也许有最后的拍板权,但却没有权利决定不能救人。


   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乡村女教师,就这样在众目睽睽之下,被凶残的丈夫砍死了。而这些职位不低的看客,囿于职权意识与长官意识,竟然泯灭了人性,做不出哪怕是一丁点阻止凶手施暴的行动,只是眼睁睁地看着血案的发生。警醒啊,人们!



闪凌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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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22002/8/19 17:07:44
真的?!!
天底下竟有这样的事儿?
现代的人,为了自己的利益、名誉,谁还顾得了那么多,什么道德、品格都抛到九宵云外去了。
他丈夫也太残忍无道了罢?他们当初怎么就走到了块了呢?



5D公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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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32002/8/19 17:09:00
全体活埋~外加株连



腐烂的枯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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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42002/8/19 17:11:30
建议脱了衣服扔牛关里去.



5D公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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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52002/8/19 17:12:14
晕~



5D战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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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62002/8/19 17:36:06
到!!!!!!



x_wol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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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72002/8/19 21:24:21
剐了!然后喂狗!



满眼金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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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82002/8/19 23:35:10
然后把狗也剐了



reefish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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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92002/8/20 8:36:07



吃鱼专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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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102002/8/20 8:57:29


全体罢官,男的充军,女的放宁古塔



5D公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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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112002/8/20 9:22:25
宁古塔是个什么东东



吃鱼专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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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122002/8/20 9:45:23



5D公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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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132002/8/20 9:48:27
不会是你家吧?



神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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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142002/8/20 10:25:45
就拿这篇文章来说一下
这篇文章地目的是什么呢(或者说达到什么效果)
如果说是纪实:(为什么不,不敢吗)
文中提及:“他们及时报了警;接着是一派出所干警来到现场,听凶手说了一句“你敢进来,我马上砍死她”,便退了出来,这是不会救”
然后就玩起了文字游戏....(起码可以原对话,不是猜测,因为有n个人在现场),很显然可能有些类似的话是在还未有犯罪事实是说的(我
只是猜测,以上文字只能给我提供猜测,其实拿着把斧头和站在20层楼顶就没什么区别)
不需为以上“当地派出所干警、司法局局长、乡长、学区校长、学校校长“再说什么....(他们自然自己会有n条让你不得不相信得理由)
但问题是这篇文章(充其量看起来像是街头大妈(爸)的谈资)
.......